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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-01-04 16:30
〔記者張文川/台北報導〕新黨青年幹部王炳忠、侯漢廷等人上月19日被檢調搜索,王炳忠等7人以搜索、扣押違法為由,向台北地院聲請發還被扣押的手機、電腦,台北地院合議庭審理後認定,搜索票有合法用印,搜索合法,扣押則是檢博客來網路書局方職權,當事人應先向台北地檢署聲請發還,因此駁回7人聲請。
新黨青年幹部王炳忠、侯漢廷、林明正、陳斯俊、王炳忠的父親王進步夫婦、王進步的秘書曾琬淨等7人,上月23日提出撤銷搜索、發還扣押物的聲請,王炳忠主張搜索票上只有蓋法官私章,沒有簽名或蓋職章,應不合法。
王進步夫婦主張,調查員在環河南路搜索現場清點扣押物品時,王進步不在現場,妻子無從確認扣押物是誰的,且扣押收據並非親自交給王進步,而是由妻子轉交,收據上也沒蓋夫妻印章。
7人並共同主張,搜索票上勾選的博客來搜索對象為「電磁紀錄」,電磁紀錄的「載體」手機、電腦不應被整個扣押,查扣物品已超出搜索範圍。
北院合議庭審理後認定,依民法與最高法院判決與刑事庭會議決議,用印效力等同於簽名,搜索票合法;收據由搜索現場空間的實質管領人簽收,也合乎規定;而扣押物是否與案情有關,尚待後續偵辦釐清,並非被搜索人所能決定。
至於電磁紀錄的「載體」手機、電腦,合議庭認為,查扣手機、電腦可以確保電磁紀錄的完整性、正確性、證據可信性,有查扣的必要,並未超出搜索範圍,且查扣只造成暫時性影響,查扣單位負有善盡保管的義務,並非「長期」扣押,也不會剝奪當事人的所有權,7人聲請都無理由,因此駁回。
合議庭認為,本案扣押是檢察官的權限,王炳忠7人未向北檢聲請發還扣押物,就直接向法院聲請發還,法院無從依刑事訴訟法416條來審酌扣押是否合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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〔記者張文川/台北報導〕新黨青年幹部王炳忠、侯漢廷等人上月19日被檢調搜索,王炳忠等7人以搜索、扣押違法為由,向台北地院聲請發還被扣押的手機、電腦,台北地院合議庭審理後認定,搜索票有合法用印,搜索合法,扣押則是檢博客來網路書局方職權,當事人應先向台北地檢署聲請發還,因此駁回7人聲請。
新黨青年幹部王炳忠、侯漢廷、林明正、陳斯俊、王炳忠的父親王進步夫婦、王進步的秘書曾琬淨等7人,上月23日提出撤銷搜索、發還扣押物的聲請,王炳忠主張搜索票上只有蓋法官私章,沒有簽名或蓋職章,應不合法。
王進步夫婦主張,調查員在環河南路搜索現場清點扣押物品時,王進步不在現場,妻子無從確認扣押物是誰的,且扣押收據並非親自交給王進步,而是由妻子轉交,收據上也沒蓋夫妻印章。
7人並共同主張,搜索票上勾選的博客來搜索對象為「電磁紀錄」,電磁紀錄的「載體」手機、電腦不應被整個扣押,查扣物品已超出搜索範圍。
北院合議庭審理後認定,依民法與最高法院判決與刑事庭會議決議,用印效力等同於簽名,搜索票合法;收據由搜索現場空間的實質管領人簽收,也合乎規定;而扣押物是否與案情有關,尚待後續偵辦釐清,並非被搜索人所能決定。
至於電磁紀錄的「載體」手機、電腦,合議庭認為,查扣手機、電腦可以確保電磁紀錄的完整性、正確性、證據可信性,有查扣的必要,並未超出搜索範圍,且查扣只造成暫時性影響,查扣單位負有善盡保管的義務,並非「長期」扣押,也不會剝奪當事人的所有權,7人聲請都無理由,因此駁回。
合議庭認為,本案扣押是檢察官的權限,王炳忠7人未向北檢聲請發還扣押物,就直接向法院聲請發還,法院無從依刑事訴訟法416條來審酌扣押是否合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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