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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中市蔡姓男子與已婚之婦楊女「開房間」,被楊女的丈夫林男逮到,蔡男願意賠償100萬元,換取林男「不追究」,不料,台中地院卻以和解書沒有載明「不追究」的範圍,是民事或刑事,而「不予核定」。示意圖,與新聞無關。(資料照)
2018-01-02 15:41博客來網路書局
〔記者張瑞楨/台中報導〕台中市蔡姓男子與已婚之婦楊女「開房間」,被楊女的丈夫林男逮到,雙方於霧峰區調解委員會達成和解,蔡男願意賠償100萬元,換取林男「不追究」,不料,台中地院卻以和解書沒有載明「不追究」的範圍,是民事或刑事,而「不予核定」,林男進一步控告蔡男,聲明履行100萬元的賠償內容,蔡男辯稱法院「不予核定」,代表和解無效,不過,台中地院與台中高分院卻認為,和解書屬於民法上的契約,法院「不予核定」仍屬有效,判決蔡男應給付100萬元,全案確定。
判決書指出,蔡男於2016年5月12日,與楊女到汽車旅館內「開房間」,林男發現報警,雙方同日於霧峰調委會和解,蔡男願意賠償100萬元給林男,不過,雙方簽署和解書時,只寫下「聲請人(林男)同意拋棄本件民事其餘請求權,並自調解成立之日起不追究」,此和解書送到台中地院,台中地院卻認為,「不追究」是否指民事與刑事都不追究,還是只有民事部分不追究,刑事仍可追究,並沒有寫清楚,而裁定「不予核定」,霧峰調委會博客來書店又通知雙方重新調解,雙方都未到,蔡男也沒有賠償100萬元。
之後,林男對蔡男提出妨害家庭罪告訴(不起訴),又再提履行100萬元賠償的民事告訴,林男宣稱,他所指的「不追究」,是指民事不追究,刑事部分他還是要追究,蔡男則說,林男簽和解書卻又告他,顯示雙方簽訂協商條件的意思不同,和解契約不成立,另外,法院「不予核定」,代表調解契約書無效力。
台中地院與台中高分院都認為,蔡男雖辯稱「不追究」是指民事與刑事都不追究,但林男卻說他只放棄民事,不放棄刑事,蔡男並未舉證來證實林男願意「不追究」民事與刑事,另外,法院雖「不予核定」和解書,但理由卻不是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6條第2項所規定的「因調解內容牴觸法令、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不能強制執行而未予核定者」,因此,這份調解契約仍屬有效,判決蔡男應支付100萬元確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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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-01-02 15:41博客來網路書局
〔記者張瑞楨/台中報導〕台中市蔡姓男子與已婚之婦楊女「開房間」,被楊女的丈夫林男逮到,雙方於霧峰區調解委員會達成和解,蔡男願意賠償100萬元,換取林男「不追究」,不料,台中地院卻以和解書沒有載明「不追究」的範圍,是民事或刑事,而「不予核定」,林男進一步控告蔡男,聲明履行100萬元的賠償內容,蔡男辯稱法院「不予核定」,代表和解無效,不過,台中地院與台中高分院卻認為,和解書屬於民法上的契約,法院「不予核定」仍屬有效,判決蔡男應給付100萬元,全案確定。
判決書指出,蔡男於2016年5月12日,與楊女到汽車旅館內「開房間」,林男發現報警,雙方同日於霧峰調委會和解,蔡男願意賠償100萬元給林男,不過,雙方簽署和解書時,只寫下「聲請人(林男)同意拋棄本件民事其餘請求權,並自調解成立之日起不追究」,此和解書送到台中地院,台中地院卻認為,「不追究」是否指民事與刑事都不追究,還是只有民事部分不追究,刑事仍可追究,並沒有寫清楚,而裁定「不予核定」,霧峰調委會博客來書店又通知雙方重新調解,雙方都未到,蔡男也沒有賠償100萬元。
之後,林男對蔡男提出妨害家庭罪告訴(不起訴),又再提履行100萬元賠償的民事告訴,林男宣稱,他所指的「不追究」,是指民事不追究,刑事部分他還是要追究,蔡男則說,林男簽和解書卻又告他,顯示雙方簽訂協商條件的意思不同,和解契約不成立,另外,法院「不予核定」,代表調解契約書無效力。
台中地院與台中高分院都認為,蔡男雖辯稱「不追究」是指民事與刑事都不追究,但林男卻說他只放棄民事,不放棄刑事,蔡男並未舉證來證實林男願意「不追究」民事與刑事,另外,法院雖「不予核定」和解書,但理由卻不是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6條第2項所規定的「因調解內容牴觸法令、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不能強制執行而未予核定者」,因此,這份調解契約仍屬有效,判決蔡男應支付100萬元確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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